倚天屠龙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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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| 北京8月13日电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,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、规则协调,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。 成都8月21日电 (王利文 罗梅歌)危旧房改造6万套、老旧小区新开工改造8000个、加装和更新电梯2.7万部、建成完整社区250个、改造城中村420个……8月21日,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成都举行“万千气象看四川·起步奋进‘十五五’”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,解读《四川省城市更新“十五五”规划》(下称《规划》),从“好房子”到“好社区”,四川正把城市更新的答卷写在千家万户的获得感上。8月21日,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成都举行“万千气象看四川·起步奋进‘十五五’”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。四川发布供图 “十四五”时期,四川城市更新已打下扎实根基:城镇化率提高至61.38%,开工改造城市危旧房5.3万套,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.99万个、城中村11.69万户,建设改造城市老旧地下管网5.3万公里。但当前仍有大量老旧小区、老旧街区、老旧厂区、城中村亟待改造提升。

二 | 在此背景下,四川近日正式公布《规划》,全面打造“公园城市、安逸家园”。 “城市的核心是人,城市更新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民众生活得更舒心、更美好。”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朱莉在发布会上介绍,四川“十五五”期间将围绕“全面提升城市宜居水平”,在四个维度同步发力。经过清理,国务院决定: 一、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(附件1) 二、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。

三 | (附件2)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。 附件: 1.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.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、将《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》第一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”。 在住房品质提升方面,“十五五”期间,四川将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,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好地段、好配套、好物业、市场认可度高的“川居好房”,四川将实施城市危旧房改造6万套(间)。同时鼓励居民开展既有住房装修和局部升级改造,推广装配式装修、家居智能化、适老化、无障碍改造。 在老旧小区改造方面,“十五五”期间,四川重点对建成满20年的住宅小区开展专项体检,全省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8000个,聚焦道路、供排水、燃气、通信、供电、消防、安防等基础设施改造,补增停车、充电、照明等设施,计划加装和更新电梯2.7万部。 在完整社区建设方面,“十五五”期间,四川将建成完整社区250个,推动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扩围升级,建设改造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、便民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,高标准建设一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,拓展养老、托育、助餐、就业、文体等功能。 二、将《快递暂行条例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”。

四 | 在城中村改造方面,“十五五”期间,四川将改造城中村420个,坚持市场化逻辑探索跨区域房票安置、土地收益统筹平衡等创新路径,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改造、发展业态、长效运营。 三、将《黄河水量调度条例》第四十二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”。 四、将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:“(四)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”。 五、将《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“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”修改为“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”。 第二十五条、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”。 六、将《地下水管理条例》第一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”。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“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”修改为“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”,第三项中的“加油站等”修改为“加油站、采油厂等”。删去第二款。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”。 第五十五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”。 第六十条中的“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”修改为“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”。 七、删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二款、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“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”。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。

五 |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、第二款。 八、将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“责令停产停业”修改为“可以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”。 第四十三条中的“责令停业”修改为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”。第四项修改为:“(四)开展监测服务使用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、设备,或者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、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”。增加一款,作为第二款:“有前款第四项情形、拒不改正的,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,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。” 第四十四条中的“责令停产停业”修改为“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”。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“禁止从事监测服务”修改为“禁止从事监测服务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”。删去第二款中的“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”。 九、将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“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”修改为“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水户”。

六 | 第三十条中的“不得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污泥”修改为“不得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抛撒、遗撒或者焚烧污泥”。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抛撒、遗撒或者焚烧污泥的,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,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,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。” 第五十八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”。 十、将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改为第二款,修改为: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有关目录、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、工艺、材料、设备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

七 | ” 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“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、工艺、材料和设备”。 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三项。 十一、将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:“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,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,可以责令停产整治。

八 | ” 第二十六条中的“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修改为“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 十二、将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第一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”。 第四十条中的“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修改为“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

九 | 附件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(199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号发布) 二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(199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07年9月25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三次修订) 三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(1995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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